为加强部门效能,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规范工作规程和办事程序,结合成教基教处实际,在已有规章制度基础上,制定本制度。
一、失职追究是指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构成的失职行为,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损失,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及经济上的责任。
二、失职的种类: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不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贻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
(二)不认真履行成教基教处“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和其他规章制度的;
(三)对责任范围内的工作办事不力、借故拖延、推诿扯皮或人为设置障碍、歧视、刁难办事人,耽误工作,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在执行公务中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工作时间擅离岗位,造成工作失误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失职类错误。
三、失职追究方式
(一)诫勉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建议上级给予行政处分。
四、失职追究的认定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失职分为一般失职、严重失职和特别严重失职。
(一)其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不大、影响较小的,属一般失职,给予诫勉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经济赔偿。
(二)其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严重失职,当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经济赔偿。
(三)其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属特别严重失职,根据管理权限,建议上级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