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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修订)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关于青海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考核事宜的通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2020年9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职成厅[2020]3号)文件精神,为保证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一、青海大学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名称有:工学学士、农学学士、经济学学士、理学学士、医学学士、管理学学士。

二、学位授予工作的主管部门为青海大学成教处,负责我校主考的自学考试各专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审核工作。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二)能较好的掌握本专业各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基本技能,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三)完成自学考试专业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毕业证书。

(四)通过毕业论文答辩,成绩在70分以上(含70分),参加专业计划实践环节,考核合格。

(五)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具有一定的听说读写能力,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通过国家英语A级考试,成绩在35分以上(含35分)或取得英语四级证书;

2.以第一作者发表与其专业相关的外文期刊学术论文,且由成教处组织专家认定;

3.被录取为硕士研究生;

4.出国交流1个月及以上。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

(二)毕业论文在70分以下。

(三)外语水平未达到规定要求。

五、申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于毕业证取得后次年3至5月份持毕业证书、毕业生鉴定表、论文、论文答辩表和本条例第三条第五款外语水平证明,可向青海大学成教处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

(二)毕业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学位申请手续,当次不予补办,可参加下一批学位申请。

(三)成教处对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核,提交校学位委员会核准。

(四)经校学位委员会核准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报省学位办备案。

六、在学位申请和审核过程中,若发现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校学位委员会将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学位。

七、本工作条例自校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之日起实施。

八、本工作条例的修订、解释权属校学位委员会。